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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或營利事業對依「行政法人法」規定設立之中央或地方行政法人之捐贈,得比照「所得
稅法」第17條第 1項第 2款第 2目之 1但書或第36條第 1款規定,列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贈
列舉扣除額或營利事業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限制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7.06.20. 台財稅字第1070055691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6月20日 個人或營利事業對依行政法人法規定設立之中央或地方行政法人之捐贈,得比照所得稅法第 17條第 1項第 2款第 2目之 1但書或第36條第 1款規定,列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 額或營利事業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