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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組織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施行,各行政規則涉及行政院大陸委員
會之權限業務規定未及配合修正者,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由大陸委員會
承接辦理
發文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107.06.28. 陸法字第107040041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6月28日 大陸委員會組織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施行,各行政規則涉及行政院大陸委員 會之權限業務規定未及配合修正者,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由大陸委員會 承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