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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操作參數及正常操作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核准及判
定參考原則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7.05.10. 環署水字第107003680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5月10日
一、依據民眾來信反映部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核准登記之操作參數「
記錄頻率」事項,以「–」或「無」登記,致民眾質疑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
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頻率記錄之方式。
二、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裝置之操作參數量測設施,
屬連續自動紀錄者,應依設計規格及頻率記錄;非屬連續自動紀錄者,應每日記錄其
操作參數值一次。
三、依據環工學理,操作參數有設計參數(如停留時間、表面溢流率、BOD 容積負荷等)
或量測參數(如pH、MLSS、DO等)等類型,考量設計類型之操作參數,為功能設計單
元尺寸之依據,於單元尺寸未改變條件下,較不易變動,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許
可證(文件)審查時,已可確認設計值是否符合單元尺寸規劃。故基於實務管理之目
的,應依規定頻率記錄之參數以量測參數為之,較具實質意義。
四、另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 1第 4項「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應維持正常操作」規
定,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 1項第 1款「依核准登記之操作參數範圍內執行
」規定,為正常操作之認定要件之一。為利主管機關查核廢(污)水(前)處理設施
是否正常操作,提供廢(污)水處理設施設計及量測類型之操作參數,及設計參數之
量測或計算方式,作為主管機關查核之參考(詳附件)。
五、請確實依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核准量測類型操作參數之記錄頻率。貴局轄內已領有水
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許可證(文件)者,如核准登記之設計參數有「–」或「無」情
形,請於業者提送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許可證(文件)變更或展延時,變更登記其
記錄頻率為「免依規定頻率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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