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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使用牌照稅法」第11條規定,汽車所有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申領臨時牌照辦理
車輛恢復使用或新領牌照,領用臨時牌照車輛之使用牌照稅依其實際領用日數計徵;臨時牌
照與恢復使用或新領牌照登記日重疊之日數,免予課徵臨時牌照之使用牌照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7.07.16. 台財稅字第1070461635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7月16日 汽車所有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申領臨時牌照辦理車輛恢復使用或新領牌照,領用臨時牌照 車輛之使用牌照稅依其實際領用日數計徵;臨時牌照與恢復使用或新領牌照登記日重疊之日 數,免予課徵臨時牌照之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