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函詢「 591房屋交易網」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7.06.27. 法律字第1070350790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6月27日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 591房屋交易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旗下網站)個人資料保 護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7年 4月 2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70627676號函。 二、由於各行業均有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屬中央者,有屬地方者,而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或利用,與該事業之經營關係密切,應屬該事業之附屬業務,自宜由原各該主 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與其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較為妥適(個資法第22條 修正理由參照),合先敘明。 三、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網頁所示,其主要營運事業為網路交易平台,包括寶物交 易、房屋交易、汽車交易等;次查該公司於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登 記之所營事業資料眾多,與該公司之旗下網站 591房屋交易網有關之事業略有不動產 買賣業、不動產租賃業、仲介服務業等,因 591房屋交易網所營事業與不動產開發業 (代號 670)之租售業務等行業之密切關連性較高,依本部103 年10月 1日法律字第 10303511270號函送行政院核定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列表及行政院 101年4 月30日召開研商本部所報「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評估報告」 會議紀錄之結論所列非公務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判斷原則綜合觀之,旨揭網 站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應由不動產開發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監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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