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函詢雨水下水道箱涵遭管線橫越致影響排水問題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7.07.25. 內授營環字第107081267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7月25日
    一、復貴府 107年 6月 6日新北府水雨字第1071038740號函。 二、下水道法第31條所處罰之行為,包含「毀損下水道主要設備」或「以其他行為使下水 道不堪使用」或「發生危險」;本部 100年10月21日台內營字第1000199102號函已說 明下水道之箱涵屬下水道主要設備;至於毀損、不堪使用,則必須就事實而定,例如 箱涵損傷程度及後續影響等;旨揭行為是否屬發生危險之情形,則須依據行為認定是 否造成危險狀態而判斷。 三、來函所稱之下水道遭管線橫越之情形,是否違反下水道法第31條,應依據個案情形認 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