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鄧○○君陳情○○國際通運有限公司疑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權責機關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7.07.17. 法律字第1070350881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7月17日
    主旨:關於鄧○○君陳情○○國際通運有限公司疑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權責機關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局 107年 6月 1日北市法服字第1076007970號函。 二、按由於各個行業均有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屬中央者,有屬地方者,而個人資料之 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該事業之經營關係密切,應屬該事業之附屬業務,自宜由原各 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與其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較為妥適。查○○國 際通運有限公司所營業務有國際貿易業、批發業、零售業、倉儲業等,依本部報請行 政院核可分送各中央行政機關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列表所示,其個人資料保護法上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為經濟部。又消費爭 議涉及個人資料保護之情形,屬依消費生活之發展所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消費者 保護法第 3條第 1項第13款),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政府、縣(市) 政府擔任處理(消費者保護法第 6條規定);且貴局為研議物流業者貨到付款衍生消 費爭議問題,業於 106年10月31日及11月23日邀請包括○○國際運通有限公司之物流 業者開會討論,故本件有關物流業者貨到付款消費爭議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情形,貴局 並非全無受理權責。至本件貴局與經濟部間之權責劃分,則應依貴局與經濟部原對該 事業監管權責之(消費者保護)業務分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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