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機關辦理家具相關採購案,涉及技術規格之訂定,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7.09.20. 工程企字第1070028254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9月20日
    主旨:機關辦理家具相關採購案,涉及技術規格之訂定,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 所屬機關。 說明: 一、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 107年 8月31日「全國商業總會關切議題跨部會協調會議」紀錄 辦理。 二、按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 1項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 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已 參酌國際、區域或先進國家標準,制修訂 CNS 10894「家具性能檢驗法總則」等40種 家具相關國家標準(如附表)供各界參採(檢索網址https://www.cnsonline.com.tw ,如有上開標準相關疑義,請洽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機關辦理旨揭採購,可依上開 規定及國家標準訂定規格。 三、另依商品檢驗法規定,凡經濟部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應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申報檢驗 ,經檢驗合格取得合格證書,並於本體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 。為避免公務部門採購未經檢驗合格之商品,應施檢驗商品均應取得檢驗合格相關證 明文件(如驗證登錄證書、檢驗合格證書或符合性聲明書),商品本體上亦應貼附商 品檢驗標識,始符合規定,經濟部93年 3月 1日經授標字第 09320050070號函已有說 明(公開於本會網站)。 四、工程會訂定之「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 8條履約管理載明「各項設施或設備,依法令 規定須由專業技術人員安裝、履約或檢驗者,廠商應依規定辦理。」併請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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