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貴局函轉貴轄○○公司所提申請削減量差額計算認定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7.08.13. 環署空字第107006137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8月13日
    主旨:貴局函轉貴轄○○公司所提申請削減量差額計算認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查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第 4條第 1項規定,既 存固定污染源因採行防制措施致實際削減量較指定為多者,其差額經當地主管機關認 可後,得保留、抵換或交易。前述規定係說明既存固定污染源如因加裝空氣污染防制 設備所降低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之保 留、抵換或交易。 三、本署考量高屏地區空氣污物總量管制計畫行政管制作業程序及申請削減量差額認定時 機點之一致,統一以公私場所因採行空氣污染防制措施向審核機關申請並取得固定污 染源操作許可證之時間為主,如公私場所完成裝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時間點為實施 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之前,因非屬公私場所為符合高屏總量管制計畫所 訂指定削減目標所裝設之空氣污染設施,則其所產生之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與前述 立法原意不同,其削減量差額自不得向貴局提出申請。 四、本案依○○公司來文陳述事項爭點,似在於削減量差額之計算及認定方式,如本次業 者於高屏地區空氣污物總量管制計畫實施後,為符合空氣污染物指定削減目標所採行 之空氣污染防制措施之實際削減量低於指定目標年排放量者,其差額自得申請削減量 差額。本案請貴局本權責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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