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業製程作業過程無升溫單元,因放流管線經烈陽曝曬後導致殘留管內之廢水溫度升高,未 符合放流水標準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7.09.03. 環署水字第107006798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9月3日
    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2條規定,放流水係指進入承受水體前之廢(污)水,又同法第 7 條第 1項規定,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 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有關標準所定水溫之管制目的,係針對因製程作業過 程,致廢(污)水溫度上升,如廢(污)水未經妥善處理而逕行排放,有危害地面水 體生態環境之虞。 二、對於事業製程之作業過程皆無升溫單元,因放流管線延伸過長,管線經烈陽曝曬導致 殘留管內之廢水溫度升高者,基於事業廢水之排放,係因放流管線排放過程或材質等 原因,造成水溫升高,尚非屬放流水標準管制之目的。 三、承上,主管機關得令事業於廢(污)水核准之放流管線至核准放流口之前,擇定不受 長期曝曬影響之適當位置,設置採樣口進行水溫項目之採樣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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