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之規定,法官助理得否常態性協助開庭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107.09.05. 院台廳民一字第107002469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9月5日
    主旨:貴院函請釋示有關「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之規定,法官助理得否 常態性協助開庭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7年 4月13日院彥文正字第1070002186號函。 二、按地方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 ,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法 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法院組 織法第12條第 6項、第 9項定有明文。本院依上開法律授權訂定之各級法院法官助理 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24點原規定:「…六、其他交辦事項」;嗣本院於98 年 8月12日停止適用上開要點,改訂旨揭辦法,於第24條規定:「法官助理協助法官 處理訴訟、非訟、強制執行事件,其工作內容如下:一、協助法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 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訴訟案件資料之蒐集。二、協助法官整理兩造之主張、證 據,分析爭點及彙整歷審判決。三、協助法官校對判決書及清點、核閱、確認歸檔案 件。四、協助法官辦理非訟、強制執行事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五、協助製作分配表 、債權憑證。六、其他交辦事項。」復於 104年 1月15日將第 6款移列第 7款並增列 第 6款「六、協助製作、傳輸、提示電子卷證」明定提示電子卷證為法官助理專業工 作項目。故自 104年 1月15日旨揭辦法修正後,提示電子卷證即非屬本院秘書長97年 1月10日秘台人二字第0970000851號函釋(下稱97年函釋)所稱其他交辦事項之一般 性工作,是以法官助理為執行提示電子卷證之專業性業務,得常態性協助法院開庭, 上開函釋與旨揭辦法第24條所規定法官助理工作內容,尚無扞格之處。 三、另依旨揭辦法第 2條及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最 高法院處務規程規定(均為第 5條),各級法院院長於其權責範圍內,得視實際需要 ,調整或指派法官助理從事旨揭辦法第24條所列各項事務。鑒於各法院通譯普遍不足 ,為免影響審判事務之推行,如確有以其他人力協助開庭之實際需求,宜由各法院本 於權責排定妥適人員辦理,惟不得由志工等臨時人員為之。倘指派由法官助理為之, 可認係旨揭辦法第24條第 7款所稱其他交辦事項之一般性工作,各法院仍宜依97年函 釋,於指派前協洽其配屬法官,以示尊重,並利業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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