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釋「自來水法」第96條所稱「妨害水量之涵養、流通或染污水質」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07.10.18. 經授水字第1072021414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自來水法第九十六條所稱「妨害水量之涵養、流通或染污水質」,指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 定之行為;「經制止不理者」,指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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