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辦理所屬○○分局前警員○○○辭職登記日期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6.10.02. 公保字第106001224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10月2日
    主旨:有關貴局辦理所屬○○分局前警員○○○辭職登記日期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民國 106年 9月20日新北警人字第1061870832號函。 二、按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 9條之 1第 1項規定:「公務人員非依法律 ,不得予以停職。」第10條第 1項規定:「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 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許其復 職,並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第 3項規定:「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 ,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未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人事單位應負 責查催;如仍未於接到查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職,除有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 員之事由外,視為辭職。」是有關公務人員停職、申請復職、機關查催及視為辭職等 相關規定,已有明文。 三、據此,公務人員未於接到查催通知之日起30日內申請復職,除有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 員之事由外,視為辭職,該視為辭職係法律所擬制之效果,自應以查催通知期間屆滿 之次日為辭職生效日;至相關期間之計算,則依行政程序法有關期日、期間之規定。 貴局旨揭所詢疑義,請本於權責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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