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議公務人員記功以下獎勵令電子化措施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7.10.03. 法律字第1070351309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0月3日
    主旨:有關研議公務人員記功以下獎勵令電子化措施(線上簽收確認及下載列印)乙案,復 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總處 107年 8月27日總處培字第1070049940號書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3條第 3項第 7款規定:「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 序規定:……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另司法院釋字第 491號解釋略以 :「……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既係限制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自應踐行正 當法律程序……。」準此,改變公務員之身分或對公務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 響之人事行政行為或基於公務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者,應依本 法之規定為之。查本法第 1章第11節「送達」之規定,係屬程序規定,復因公務人員 記功以下獎勵令,尚非屬改變公務員之身分或對公務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響 之人事行政行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77條規定參照),故就記功以下獎勵令 之送達,原則上得不適用本法有關「送達」之規定(本部95年12月29日法律決字第09 50049412號函意旨參照)。惟按公文程式條例第 2條第 1項第 1款及第 2項規定:「 公文程式之類別如下:一、令: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 發布命令時用之。…(第 1項)。前項各款之公文,必要時得以電報、電報交換、電 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第 2項)。」同法第13條規定:「機關致送人民 之公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據此,公務人員記功 以下獎勵令之送達,於必要時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並於其他法律就其送達無特別規定 時,適用本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三、次按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子文件行之者,應視為自行送達,本法第68條第 2項定有明文。至於行政機關以電子文件自行送達時所應具備之要件及送達之時點, 則仍應視其所依據之法規而定,本法並無明文規定(本部 105年 8月15日法律字第 1 0503512540號函參照)。本件貴總處研議未來公務人員記功以下獎勵令不發送紙本公 文,而改採由公務人員線上簽收確認方式收受,是否即係以公務人員線上簽收或列印 時視為獎勵令之送達日?如公務人員遲未簽收或公務人員線上簽收後無法閱讀資訊系 統上之獎勵令時,是否影響送達效力之認定?貴總處規劃處理作法及法規依據為何? 因來函所述內容尚有未明,請貴總處本於權責就上開問題再予審酌。 四、至於電子簽章法之相關規定,業經貴總處函請電子簽章法主管機關經濟部表示意見, 仍請參酌該部意見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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