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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稅捐稽徵機關適用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 1項之疑義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7.10.16. 秘台廳民三字第107002241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主旨:貴院轉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函請釋示有關稅捐稽徵機關適用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 1項
之疑義 1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7年 8月 9日院彥文速字第1070004977號函。
二、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 1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進行調
查,要求提示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然稅捐稽徵機關請求查抄某民間公證人之
公認證案件,參照本院秘書長98年 4月17日秘台廳民三字第0980004883號函釋及本院
秘書長99年3 月17日秘台廳民二字第 990002303號函釋(下合稱本院秘書長函釋),
民間公證人按月報送之公認證書繕影本僅係供地方法院查閱之用,因地方法院僅為監
督權責機關,就民間公證人經辦之公認證文書不負保管之責。如稅捐稽徵機關確有閱
覽卷證之需要,得與民間公證人洽定時間,派員攜身分證明文件赴民間公證人事務所
就地查抄相關公認證資料。
三、至於來函所詢稅捐稽徵機關請求法院提供某律師於某一年度之受委任案件之裁判書 1
節,因本院自99年11月26日起,已依法院組織法第83條修正規定,於網站法學資料檢
索系統之裁判書查詢系統公開裁判書,稅捐稽徵機關即得透過上開檢索系統自行查詢
裁判書。如稅捐稽徵機關請求法院提供無法依上開系統查得之判決書時,法院得審酌
是否符合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 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7條等規
定,依個案情形決定是否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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