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大陸民眾詢問相關法律問題一事 發文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106.07.19. 陸法字第106000373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7月19日
    主旨:有關貴府函轉中國大陸民眾詢問相關法律問題一事,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6年 7月 7日新北府法購字第1061286528號函。 二、有關所詢遺產繼承人相關事宜,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 )第 1條後段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復按民法第11 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 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三、有關遺產繼承人之資格及順位,兩岸條例並無特別規定,爰請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如有疑義,仍請洽詢主管機關法務部。 四、至陳情人所詢請求補助喪葬費用一事,尚非本會業管,仍請貴府本權責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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