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之個人資料保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7.10.22. 法律字第1070351625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主旨:關於○○○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之個人資料保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府 107年 8月28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71620399號函。 二、按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對於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之監管,係採分 散式管理,由非公務機關(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執行。由於各行業均有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屬中央者,有屬地方者,而個人資料 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該事業之經營關係密切,應屬該事業之附屬業務,自宜由原 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與其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較為妥適(本部 107 年 3月19日法律字第 10703500470號函及本部 105年 2月 5日法律字第 10503502290 號函參照),合先敘明。 三、關於○○○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管機關疑義,經濟部工業局於 106年 8月 1日 以工電字第 10600681291號函回復民眾反映○○○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使用消 費者之個人資料進行商業買賣乙事,該函說明三略以:「本件業者如有經營網際網路 教學服務,並於此類業務範圍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者,本局將審慎督促 業者遵循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民眾權益。…」是以,本案旨揭公司之課程通知,是 否涉有不當取得個資乙節,其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已無 疑義。如貴府仍有疑義,建請洽經濟部表示意見。 四、檢附文化部 107年 9月21日文版字第1073027353號函及經濟部工業局 106年 8月 1日 工電字第 10600681291號函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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