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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是否屬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管制對象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7.09.28. 環署空字第1070075
50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9月28日
主旨:貴局函詢轄內公私場所是否屬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管制對象疑義一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署公告第 4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粉末冶金程序,係指從事粉末混拌、
燒結脫脂、結合劑混煉、蒸氣處理及溶劑洗淨之作業者。前述製程之作業主要分為粉
末製造、機件製造及輔助操作等三大部分,其中粉末製造係將各種金屬材料以切削、
球磨、彈射、霧化、成粒、電解沈積或沈澱等方式製成粉末,視機件成品特性需求,
將各種粉末依比例混合;機件製造則將混合粉末經等壓模造、黏鑄、壓製或滾軋方式
成型後,再經燒結或熱壓為粗成品;輔助操作係依成品用途,將粗成品經壓印、擠製
、滲入、電鍍、機器加工、熱處理或冷軋等後處理方式得成品。
二、本案貴轄公私場所倘係以金屬粉(鐵粉、鎳粉、不鏽鋼粉)為原料,經高壓射出成型
、燒結後得成品者,其製造程序符合前述公告條件,則應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
及操作許可證,惟固定污染源許可證之審查與核發係屬貴局權責,請本權責判定後逕
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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