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映所屬行業排放細懸浮微粒或懸浮微粒之數量與實際相差甚鉅,建請修正相關排放係數以 符實際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7.09.25. 環署空字第1070076      73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9月25日
    主旨:貴公會反映所屬行業排放細懸浮微粒或懸浮微粒之數量與實際相差甚鉅,建請修正相 關排放係數以符實際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空氣中存在許多污染物,而空氣污染物之種類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2條規 定,規範定義各類樣態污染物,如氣狀污染物、粒狀污染物、衍生性污染物、毒性污 染物及惡臭污染物等,其中粒狀污染物則有總懸浮微粒、懸浮微粒、落塵、金屬煙燻 及其化合物等...。另懸浮微粒粒徑大小有別,小於或等於 2.5微米(μ m)的懸 浮微粒,稱為細懸浮微粒( PM2.5),約為頭髮直徑的 1/28,可穿透肺部氣泡,直 接進入血管中隨著血液循環全身;粒徑小於等於10μ m者稱為懸浮微粒(PM10),約 為沙子直徑的 1/10,容易通過鼻腔鼻毛與彎道到達喉嚨;懸浮於空氣中之微粒為總 懸浮微粒( TSP),約為海灘沙粒,可懸浮於空氣中。 二、本署為管制粒狀污染物,自86年開徵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並於92年發布「營建 工程空氣污染防設施管理辦法」,透過經濟誘因及行政管制並行方式,促使營建工程 業主應善盡環境保護責任從源頭採取空氣污染防制措施,以減少空氣污染物之排放。 另於98年發布「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 稱固逸散管理辦法)規範營建工程以外之固定污染源,均應依法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 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 三、法規實行歷經時日,為落實污染者付費精神及徵收公平性,本署爰於 107年 6月29日 公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針對營建工程以外之固定污染源 所排放之粒狀污染物進行徵收,而粒狀污染物業已含括前項之 PM2.5及PM10,又「公 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粒狀污染物、鉛、鎘、汞、砷、六價鉻、戴 奧辛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亦係就各行業、各製程之污染源研定粒狀 污染物排放係數,而非單獨針對 PM2.5及PM10再個別研定排放係數,為避免貴公會有 所誤解,特此說明。 四、另貴公會前於 107年 3月中旬提出砂石採取業之砂石採取、碎解作業程序之污染源等 粒狀污染物排放係數草案研訂過高一事,本署業參考貴公會所提資料及現行美國環保 署所出版之“ Compilation of Air Emission Factors”(簡稱AP–42)碎石加工章 節 SCC code 30502003修正砂石採取、碎解作業程序之各污染源係數,且粒狀污染物 控制或處理設備(措施)之控制效率,除結合固逸散管理辦法規範,亦參酌業界意見 及環保機關研定之相關標準進行修正,以符合實際。 五、空氣品質改善目標有賴各界共同努力,以齊力一起為下一代創造更優質且永續的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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