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規定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7.10.11. 環署空字第1070078      43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主旨: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規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規定,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第 1項各款未經 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前揭規定屬行為罰,有關違規行為人之認定,至關重 要,應有證據足資認定有堪以構成行政罰要件之事實存在。 二、有關警察單位或其他行政機關所提供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之影片、照片等資 料內容,如經檢視可符合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相關規定,並確認違規情節屬實,自 得依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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