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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申請表於 107年 9月25日修正公告,生效
前受理申請、變更或展延畫或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下稱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
)之因應作法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7.10.01. 環署水字第107007915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0月1日
主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申請表於 107年 9月25日修正公告
,生效前受理申請、變更或展延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
下稱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之因應作法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署已於 107年 9月25日環署水字第1070077013號、第 1070077013A號及1070077047
號公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申請表」、「社區專
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申請表」、「水
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廢(污)水處理設施及污泥處理設施試車計畫書(含功能測
試期間)(下稱試車計畫書)」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廢(污)水處理設施
及污泥處理設施功能測試報告(下稱功能測試報告)」等 4項表單格式。
二、申請表修正公告生效前已受理申請、變更或展延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試車計
畫書及功能測試報告之因應作法如下:
(一)核發機關受理申請文件,尚未進行審查者,應通知申請者自行決定是否採用生效
後之申請表:
1.如申請者採用生效後之申請表重新送件,核發機關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
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3條第 1項規定,經環境工程技師查核之簽證事項
,免再審查。另倘已收取審查費者,不須重複收取費用。
2.如申請者採行公告修正前表單,核發機關依規定持續辦理審查,並於通知領取
核准文件時,告知申請者於辦理變更或展延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時,採
行生效後之申請表。
(二)核發機關未完成准駁,但已出示審查意見並請業者補正者,依規定持續辦理審查
,並於通知領取核准文件時,告知申請者於辦理變更或展延水措計畫或許可證(
文件)時,採行生效後之申請表。
三、本署已於 107年 8月 3日環署水字第1070062718號函(諒達)說明二略以,申請文件
經環境工程技師查核簽證後,免再審查時,如核發機關至現場查核,發現申請內容與
現場設施尚有疑慮,仍可出示意見,並請申請者向負責簽證之環境工程技師確認,並
提出說明。
四、有關環境工程技師移送懲戒尚未確定或確定懲戒資料,可至本署環境工程技師簽證服
務資訊網 (網址: https://eric.epa.gov.tw/Peeportal/Pee_Sanction.aspx?Ca
tegoryID=1)查詢。另本署將於近期辦理「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操作使用說
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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