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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5年 4月 6日公告自96年 1月 1日起,火化場、輪胎裂解製程、電力業汽
電共生業燃煤鍋爐、觸媒再生製程、造紙黑液鍋爐、鋁二次冶煉、銅二次冶煉、化學製造氯
乙烯製程、固態廢棄物衍生性燃料製程及水泥窯等固定污染源,應每 2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
放一次規定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7.11.22. 環署空字第1070091
02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主旨:貴轄○○公司函詢本署95年 4月 6日公告自96年 1月 1日起,火化場、輪胎裂解製程
、電力業汽電共生業燃煤鍋爐、觸媒再生製程、造紙黑液鍋爐、鋁二次冶煉、銅二次
冶煉、化學製造氯乙烯製程、固態廢棄物衍生性燃料製程及水泥窯等固定污染源,應
每 2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一次規定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署95年 4月 6日公告自96年 1月 1日起,火化場、輪胎裂解製程、電力業汽電共
生業燃煤鍋爐、觸媒再生製程、造紙黑液鍋爐、鋁二次冶煉、銅二次冶煉、化學製造
氯乙烯製程、固態廢棄物衍生性燃料製程及水泥窯等固定污染源,應每 2年定期檢測
戴奧辛排放一次。前揭公告主要係針對焚化或工業高溫製程之燃燒不完全,或於含氯
化學製造程序中產生副產物戴奧辛之排放,進行管制。
二、有關貴轄○○公司固態廢棄物衍生性燃料製程,倘係將原製程使用煤炭加熱燃燒烘乾
脫水之加熱爐,改為機械脫水壓榨方式取代,如經確認製程中確無燃燒加熱相關程序
,該製程得免依前項公告每 2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一次。
三、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判定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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