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保證案件借款人申請前置協商(調解)履約期間,是否得申請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 金代位清償一節 發文機關: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發文字號: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107.09.11. 農信保策字第107030021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9月11日
    主旨:有關保證案件借款人申請前置協商(調解)履約期間,得否申請本基金代位清償一節 ,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鑑於保證案件借款人申請前置協商(調解)履約期間,不得對其財產及所得為強制執 行,受託機構如已取得法院認可裁定(調解筆錄)者,得依本基金代位清償作業要點 第 3條第 3項第 8款、同要點第 4條第 4款及本基金相關規定申請代位清償,並檢附 法院認可裁定(調解筆錄)影本、協商(調解)內容文件影本及借款人歸戶財產及所 得資料。受託機構無法自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取得借款人歸戶財產及所得資料者,得免 予檢附。 二、前置協商(調解)案件履約期間經本基金代位清償者,該代位清償款項由保證案之受 託機構單獨受償,保證案之受託機構應於收到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之分配款項後,按代 償成數交還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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