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鳳山區新強路 125巷底農田水利溝髒亂整治改善工程用地問題」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7.12.20. 內授營環字第107082091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 107年11月27日高市水市一字第 10738288100號函辦理。 二、依據下水道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 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其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應擇其損害最少 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查其立法原意,係指下水道機構在公、私有土地 下埋設供「公共使用」之管渠或其他設備,致部分公、私有土地受影響,為保障受影 響者權益,故予以支付償金,以為補償,先予敘明。 三、貴局來函說明二、三新設排水溝工程及污水管線工程是否屬下水道工程,應請先釐清 ,方能依下水道法第14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來函說明二污水管線如屬用戶連接管線或用戶排水設備管渠,本部營建署94年 2月14 日營署工程字第0942902317號函送94年 2月 3日「研商埋設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 管渠經私有土地是否應予補償事宜」會議紀錄,其結論第 1點為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 設備工程,自公、私分界點至污水下水道用戶端之土地所有權人非污水下水道用戶者 ,下水道主管機關於其土地埋設管渠,應給予補償。 本案貴局提及新甲段1165–35及1165–36地號土地是否以給予償金方式辦理工程用地 取得乙節,請依前開規定、意旨及會議結論之原則辦理,至於所提新甲段1165–6 地 號土地是否得以承租方式辦理工程用地取得乙節,依下水道法並無以承租方式取得工 程用地之規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