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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重行釐定並自民國 108年 1月 1日起,依
精算結果調整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107.12.14. 部退一字第107467320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主旨: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之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重行釐定並自民
國 108年 1月 1日起,依精算結果調整,請查照並轉知各要保機關依規定辦理。
說明:
一、依考試院 107年12月 7日考臺組貳二字第 10700106351號及行政院同年月日院授人給
揆字第 10700553572號函副本辦理。
二、查公保之財務預警及保險費率釐定機制,係依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
5條第 2項及第 8條規定,由承保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精算機構,至
少每 3年辦理 1次保險費率精算,每次精算50年;精算時,88年 5月30日以前之保險
年資應計給之養老給付金額,不計入保險費率。上開精算結果而有「(一)精算之保
險費率與當年保險費率相差幅度超過正負 5%,或(二)增減給付項目、給付內容或
給付標準,致影響保險財務」情形而需調整費率時,應由本部評估保險實際收支情形
及精算結果,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下簡稱兩院)覈實釐定之。復依同法第48條
規定,公保年金規定目前僅適用於「私立學校被保險人」及「離退給與法令未定有月
退休(職、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但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
人員及政務人員不適用)」,爰應區分「適用年金規定者」與「不適用年金規定者」
,分別精算並釐定費率。先予敘明。
三、茲以現行公保保險費率係依公保第 6次精算結果,自 105年 1月 1日起,「不適用年
金規定者」調整為8.83%、「適用年金規定者」分 3年調整至13.4%。本次精算結果
顯示,「不適用年金規定者」為8.28%;「適用年金規定者」為 12.53%。兩者之保
險費率均較現行費率低,且相差幅度超過負 5%。爰考試院乃會同行政院於 107年12
月 7日會銜重行釐定公保之保險費率如下:
(一)不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調整為8.28%。
(二)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調整為 12.53%。
(三)以上費率之調整自 108年 1月 1日起實施。
四、據上,請將依法應繳納之保費及清冊等相關作業與表格,轉知各要保機關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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