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條、第26條及第30條規定,建置土地參考資訊檔範例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7.12.05. 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0323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2月5日
    一、依 107年 3月19日修正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管制規則)第 6條、第 26條及第30條規定,於核准臨時使用、開發許可及變更編定案件時,應將臨時使用用 途及期限或核定事業計畫使用項目等資料,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以下簡稱參考檔 )。 二、該參考檔應載內容,於本部 106年 9月27日、 107年 1月29日及 1月31日辦理「非都 市土地使用管制相關事項應如何建置土地參考資訊檔說明會」時,已請貴府參照管制 規則 107年 3月19日修正前之註記登記範例(本部90年 4月23日台(90)內中地字第 9081143 號及92年 5月 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3004號函釋規定)建置參考檔有案 。其登載內容如下,貴府得視個案情形酌予調整文字: (一)第 6條第 1項規定臨時使用:「依據◇◇◇○○年○○月○○日○○字第○○○ ○號函核准作為□□臨時使用,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止,為期○年。」(◇◇◇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表臨時使用用途) (二)第26條規定:「依據○○市/縣(市)政府○○年○○月○○日○○字第○○○ ○號函核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限依其□□開發計畫作為△△使用。」(□ □開發事業計畫名稱;△△表計畫使用項目) (三)第30條第 5項規定:「依據○○市/縣(市)政府○○年○○月○○日○○字第 ○○○○號函核准變更編定,限依其□□事業計畫作為△△使用。」(□□表興 辦事業計畫名稱;△△表計畫使用項目) 三、至上開本部90年 4月23日及92年 5月 1日函釋停止適用;另請貴府配合辦理以下事項 : (一)已依上開函釋辦竣土地登記簿標示部註記登記之土地,請於 108年 2月底前完成 參考檔之建置及塗銷原註記登記。 (二)為利參考檔內容稽核需要,於「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整合系統WEB 版」地用系 統產製旨揭案件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清冊」時,仍請參照參考檔內容,辦理 備註事項之登錄,以備查考。 (三)請加強辦理參考檔之宣導作業,俾統一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之公示管道,以 維護民眾權益。 (四)(略)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