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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函詢法官得否擔任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童福利服務中心委託辦理之
「法院交查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監護權案件訪視調查服務」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7.12.06. 秘台人三字第107003304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2月6日
主旨:有關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函詢法官得否擔任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童福利服務中心
(下稱高雄兒福中心)委託辦理之「法院交查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監護權案件訪視調查
服務」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 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7年12月 4日院彥人二字第1070007480號函。
二、由高雄兒福中心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觀之,該委員有一定之職稱及職掌,應屬法
官法第16條所稱之「職務」。又該委員會之任務,包括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
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辦理廠商評選及協助機關解釋與評審標準、評選過程或評
選結果有關之事項,則法官因擔任該委員職務而參與採購案所為表示,對於該採購案
之評選程序及具體結果自有相當之影響,應與法官法第16條第 5款規定「與其職業倫
理不相容」之要件該當;且該委員會所為評選決定,日後若有爭議,仍有提起爭訟之
可能,與法官之司法職責易生扞格,法官不宜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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