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生理假之日數核計方式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108.01.04. 部法二字第108468888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月4日
    主旨:關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所定生理假之日數核計方式,請查照轉 知。 說明: 一、查請假規則第 3條第 1項規定:「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給 7日……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二、因疾病或安 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28日。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 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 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 入病假計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綜上,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 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日,全年至多得請生理假12日,且全年請生理假日數未逾 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病假及併入病假計算之生理假合計 超過病假准給日數(28日)部分,以事假抵銷,已無事假抵銷者,應按日扣除俸(薪 )給。 二、茲就前開有關生理假日數核計規定舉例說明如下:假設某女性公務人員全年請生理假 12日、病假20日及事假 7日,其中生理假未逾 3日部分不併入病假計算,餘 9日生理 假,加計所請病假20日,合計29日,逾病假准給日數部分 ( 1日)以事假抵銷,惟 該員已請畢事假准給之 7日,爰上開逾病假准給日數之 1日,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 三、本部歷次函釋與本解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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