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詢訴願案件經審結編卷歸檔後,民眾申請閱覽及影印當事人之訴願案卷內資料而涉政府資 訊公開法之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8.01.04. 法律字第1070351997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月4日
    主旨:有關貴府所詢訴願案件經審結編卷歸檔後,民眾申請閱覽及影印當事人之訴願案卷內 資料而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府 107年11月29日府行法字第1070177314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 1項規定,係規範特定之行政程序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 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之程序規定,並應於行政程 序進行中及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下稱行政程序進行中)為之。是以 ,人民如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得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申請閱覽或複印有關資料或 卷宗;又如已進入訴願程序,申請人應依訴願法之相關規定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閱覽 、抄寫、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尚無行政程序法第46條之適用(本部94年 7月15日法 律字第0940025174號函意旨參照)。如非行政程序進行中之申請閱覽或複印有關資料 或卷宗,或訴願程序已終結,則視所申請者是否為檔案,分別適用檔案法或政府資訊 公開法(下稱政資法)規定(本部 105年12月12日法律字第 10500713700號函參照) 。 三、本件所詢訴願案件業經審結編卷歸檔,已屬歸檔而為檔案法所稱之檔案(檔案法第 2 條規定參照)者,自應優先適用檔案法第17條及第18條有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該 檔案及政府機關得拒絕提供之特別規定。至於是否應予准許其閱覽或複印,涉及具體 個案之認定及法律適用事項,應由貴府參酌前揭規定及說明,本於權責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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