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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應建立內部控制
與稽核制度及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之一定金額規定」,自 108
年 2月 1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08.02.01. 衛授家字第1080500839A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2月1日 訂定「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應建立內部控制 與稽核制度及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之一定金額規定」,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應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 制度及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之一定金額規定 衛生福利部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 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者,應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 ,及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