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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兼)領月退休金在 2萬 5,000元以下之退休公教人員,除選擇支(兼)領「展期月退休
金」者,於展期期間不得發給三節慰問金外;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開始支(
兼)領月退休金後及支(兼)領「減額月退休金」人員,三節慰問金均照機關原發給數額發
給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8.01.02. 總處給字第108002414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月2日
一、查行政院 105年 9月 8日院授人給字第1050053161號函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中
有關三節慰問金發給對象為「退休公教人員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以下同)
2 萬 5,000元以下(兼領月退休金者係以原全額月退休金為計算基準)」、「因公成
殘(按:應配合公教人員保險法用語修正為因公失能」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
;又各機關得考量財政、資源分配或退休人員所得等因素,於上開發給對象及每人每
年 6,000元數額範圍內,再予從嚴規定。
二、茲考量三節慰問金係機關為感念退休人員在職辛勞,於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以酌
贈慰問金方式表達聯繫、慰問之意,爰支(兼)領月退休金在 2萬 5,000元以下之退
休公教人員,除選擇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者,於展期期間並未實際支(兼)
領月退休金,不得發給三節慰問金外;支(兼)領展期月退休人員開始支(兼)領月
退休金後及支(兼)領減額月退休金人員,均照機關原發給數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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