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稱工商廠場認定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8.01.10. 環署空字第1070107      82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月10日
    主旨: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稱工商廠場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中所稱公私場所,包括工商廠場及非工商廠場。工 商廠場係指從事營利、工商活動行為或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立之公私場 所,如公司、工廠(場)及商業場所等。 二、另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5條至第15條規定,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 進行期間,應採行各項空氣污染防制設施,違反者,依空污法第62條規定處分。 三、本案貴轄○○公司如屬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立之公私場所,且其為「○ ○市○○區○○自辦市地重劃區公共設施工程」之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 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應屬適用工商廠場之裁罰額度規定。 四、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逕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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