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廢止前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衛署食字第0九四0四0一九五九號有關 「核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有效日期」之解釋令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08.03.11. 衛授食字第1081300196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3月11日
    主旨:廢止前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衛署食字第0九四0四0一九五九 號有關「核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有效日期」之解釋令,並 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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