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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持外國護照出境 2年以上,應依戶籍法第16條第 3項規定辦理遷出登記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8.02.27. 台內戶字第107120481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2月27日
一、按戶籍法第16條第 3項前段規定:「出境 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同法第42條規
定:「依第16條第 3項規定應為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
為之。」同法施行細則第 5條規定:「戶政事務所應於接獲入出國管理機關之當事人
出境滿 2年未入境人口通報時,通知應為申請之人限期辦理遷出登記;未依限辦理遷
出登記者,戶政事務所於查核當事人戶籍資料後,得依本法第42條規定逕行為之,並
通知應為申請之人。」次按國人出境滿 2年未入境及再入境人口通報作業要點第 2點
規定略以,國人出境滿 2年未入境者,由本部戶政司向本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
)取得入出境資料,製發國人出境滿 2年未入境人口通報發送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
所。另戶籍法第17條規定:「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
境 3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
二、查國人持我國護照(以下簡稱國照)入境,於入出境管理上以國人身分管理;若持外
國護照(以下簡稱外照)入境,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3條規定:「本法關於外國人之
規定,於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而持外國護照入國者及無國籍人民,準用之。」則以外國
人身分管理。至戶籍管理上,依戶籍法第17條規定,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後,欲辦
理遷入登記,須持國照入境。此係因辦理遷入登記係以國人身分恢復原有戶籍,自須
以國人身分連結;至遷出登記,戶籍法第16條僅規定國人出境 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
記,並未明定,應持國照出境始得辦理遷出登記。
三、又戶籍法規範國人出境 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之目的,係為落實戶籍管理及正確戶籍
資料。國人持外照出境確有出境之事實行為,若未辦理遷出登記,在戶籍登記上係屬
現住人口,將造成戶籍管理之漏洞,且有違戶籍制度人籍合一之意旨,恐使戶籍登記
作為各級政府機關施政基礎參考及國民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依據之目的失去相當作用。
且國人持外照出境 2年以上未辦理遷出登記,戶籍登記上仍屬現住人口,但在國內無
居住事實,惟仍可於國內行使選舉權,影響選舉公平性;另尚得享有各項租稅優惠及
社會福利,恐有違公平正義原則。
四、綜上,國人持外照出境 2年以上,應由適格申請人(本人或戶長)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自行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登記。另若戶政事務所查有當事人持外照出境 2年
以上之事實(可透過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系統資料查詢入出境紀錄或經相關機關查證
),依戶籍法第16條第 3項、第42條規定,得辦理逕為遷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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