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眾申請至機關閱覽內部檔案目錄,機關可否同意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92.06.18. 檔應字第092000419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6月18日
    主旨:關於民眾申請至機關閱覽內部檔案目錄,機關可否同意乙案,本局意見如說明二,請 參考。 說明: 一、復 貴會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僑四檔字第 09230240271號函。 二、按機關內部檔案目錄為機關處理公務產生之紀錄資料,如已依照管理程式歸檔而成為 檔案時,民眾可依檔案法第十七條及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之規定申請閱覽、抄錄 或複製;如未歸檔時,因其屬政府機關之資訊,民眾亦可依行政資訊公開法第九條及 第十條規定請求提供。至機關可否同意,則應由機關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或行政資訊公 開辦法第五條規定,斟酌具體個案情形決定;而是否收費及收費標準為何,則應由機 關依檔案法第二十一條或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十八條等有關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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