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會計憑證或報告等隨文發出,僅本文歸檔時,其檔案銷毀釋疑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93.04.13. 檔徵字第093000193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3年4月13日
    主旨:關於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及帳簿等檔案銷毀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3年 3月24日府行檔字第0930050134號函。 二、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以還,各機關之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及記載完畢之會計 簿籍等檔案,於屆滿保存年限後辦理銷毀,除應依會計法第83條及第84條規定,報經 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同意後,亦應依本法第12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貴屬新化地政事務所於91年 8月30日報審之檔案銷毀目錄,部分核屬會計憑證或報告 之案情,此等案件之會計憑證或會計報告原本如係隨文發出,僅有文稿辦理歸檔,其 於屆滿保存年限辦理銷毀,自無會計法第83條及第84條規定之適用。惟會計憑證或會 計報告如為案件附件另行存置者,其屆滿保存年限之銷毀,仍應依規定併辦銷毀。 四、有關本局93年 2月18日檔徵字第0930001200號函核審意見, 貴屬提出釋疑部分,請 轉依上開說明補列原由,重行編製檔案銷毀目錄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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