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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可否提供公文登記簿或檔案目錄以查詢檔案疑義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97.06.09. 檔應字第097000265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6月9日
主旨:有關如何請行政機關提供公文登記簿或檔案目錄以查詢檔案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明:
一、依據台端97年 6月 2日信函辦理。
二、按機關公文登記簿或內部檔案目錄為機關處理公務產生之紀錄資料,如已依照檔案法
(以下簡稱本法)相關管理程序歸檔而成為檔案時,民眾可依本法第17條及本法施行
細則第18條之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如未歸檔時,因其屬政府機關之資訊,
民眾亦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條及第10條之規定,向該機關請求提供,並由機關依
本法第18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之規定,審酌具體個案情形以為准駁。
三、台端函詢所需檔案是否移交本局並請代為查詢乙節,依本法第 2條第 3款及第 4款,
國家檔案係指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而移歸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即檔案管理局)管理之
檔案;機關檔案係指由各機關自行管理之檔案。經查 台端來函所列檔案,尚屬教育
部所管有之機關檔案,並未移轉至本局,基此,建請逕向該檔案管有機關教育部提出
申請,教育部檔案應用服務聯絡電話:02–77367763。又,機關檔案目錄之查詢,可
利用「全國檔案目錄查詢網」(網址: http://near.archives.gov.tw)查詢所需檔
案,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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