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委託機關因應檔案法第28條修正條文配合辦理事項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97.08.27. 檔企字第0970011383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8月27日
    主旨:檔案法第28條訂自中華民國97年 9月 1日起修正施行,檢送修正條文內容及各委託機 關因應檔案法第28條修正條文配合辦理事項各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檔案法第28條業由 總統於中華民國97年 7月 2日華總一義字第09700112211 號令公 布(修正條文內容如附件 1),並於同年 7月24日行政院以院臺秘字第0970030737號 函定自 9月 1日起施行。 二、前揭條文修正意旨,排除公立高中(職)以下學校檔案法之準用,新增受政府委託行 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檔案法之準用。 三、各委託機關委託個人或團體行使公權力,於委託事項範圍內之檔案管理事項請依「各 委託機關因應檔案法第28條修正條文配合辦理事項」(附件 2)辦理。 四、併送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主體認定之相關參考資料乙份(附件 3)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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