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檔案微縮作業製作地點是否得移至國外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97.11.28. 檔典字第097000551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主旨:有關檔案微縮作業製作地點是否得移至國外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7年11月27日水北秘字第 09711004990號函。 二、檔案法第五條規定:「檔案非經該管機關依法核准,不得運往國外。」,其意旨在檔 案具行政稽憑、法律信證及史料價值等特性,爰規定非經核准不得運往境外,以杜流 失。 三、本案委外轉製微縮作業係以複製之電子檔案進行轉製,非將檔案原件直接運往國外縮 攝處理,應無上開規定之限制, 貴局得逕依權責循行政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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