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調閱股票投資相關資訊,得否適用檔案法第18條規定疑義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98.06.22. 檔應字第098000339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6月22日
    主旨:關於人民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調閱 貴會民國93年 1月至97年 6月30日間有關股票 買賣之持股明細(個股)與買賣紀錄及盈虧等情況,得否依檔案法第18條相關規定拒 絕提供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98年 6月 9日台管財一字第 0980743221A號函。 二、按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條第 2項規定,檔案係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 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故 貴會股票投資相關資訊如符合上開規定者 ,當屬本法所稱之檔案,其檔案應用自應依本法第17條至第21條之規定辦理。 三、本法第17條規定,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 第18條並就各機關可得拒絕申請之情形定有明文。基於檔案為政府資訊之一部分,人 民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調閱政府資訊,仍請本於權責,依檔案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 相關規定,審酌具體個案,以為准駁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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