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立幼兒園排除準用檔案法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02.01.14. 檔企字第102001100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月14日
    主旨:茲為公立幼兒園排除準用檔案法,檢附公立幼兒園因應事項 1份,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本局97年 8月27日檔企字第 09700113831號函(諒達)業依檔案法第28條修正條文意 旨,排除公立幼稚園準用檔案法,復依教育部101 年12月25日臺國(三)字第101024 5080號函釋,幼兒園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門,改制後幼兒園仍屬教育機構,惟具保育 性質,其主要業務在提供幼兒服務及照顧服務,與一般行政機關執行公權力性質不同 ,建議比照原幼稚園排除準用檔案法。綜上,爰將公立幼兒園排除準用檔案法。 二、公立幼兒園雖排除準用檔案法,惟該等機構之檔案管理事項,仍請教育部、直轄市政 府與縣(市)政府本於權責,統籌規劃、督導及考核,並可參考檔案法及相關子法推 動相關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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