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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就業服務法」第 5條第 2項第 6款所稱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指雇主招募員工
,應使求職人於應徵前知悉該職缺之最低經常性薪資,並應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之方式
公開,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08.03.21. 勞動發就字第1080503615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3月21日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款所稱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指雇主招募員工,應 使求職人於應徵前知悉該職缺之最低經常性薪資,並應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之方式公開 。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