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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 3項第 4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
他文件,於越南人力仲介公司依同條第 1項規定向本部申請認可時,為經越南政府公證及我
國駐越南代表處驗證之切結書,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08.03.21. 勞動發管字第1080503449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3月21日 核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 文件,於越南人力仲介公司依同條第一項規定向本部申請認可時,為經越南政府公證及我國 駐越南代表處驗證之切結書(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廢止本部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勞動發管字第一0四0五0九九一七二號令,並 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