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經撤銷出生登記後再次辦理出生登記之記事登載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8.03.29. 台內戶字第108024072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3月29日
    一、依據本部 107年 8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70434143號函(諒達)續辦。 二、前揭函略以,旨類案件當事人出生登記應依其居住事實設籍,申請人得至其居住地之 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出生登記,次按 本部101年12月 3日台內戶字第10 10374412號函,為便利統一編號之管理,如當事人原有(或曾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以下簡稱統一編號),於辦理撤銷出生登記後再次設籍,應沿用原有(或曾有) 統一編號,俾利權利義務關係之連貫,另本部將於出生登記作業增設統一編號配賦方 式選項(系統自動配賦及沿用撤銷出生登記之統一編號)並預定於 108年12月版更。 三、有關是類案件當事人之記事登載併同於 108年12月版更,版更前,由受理人員以職權 補註記事辦理,說明如下: (一)於出生登記作業將增設統一編號配賦方式選項(系統自動配賦及沿用撤銷出生登 記之統一編號 2類選項),戶籍員受理再次辦理出生登記,於出生登記作業勾選 沿用撤銷出生登記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時,將另開啟欄位並由系統自動帶入記 事例「原在xx縣市xx鄉鎮市區xx村里 x鄰xx路街 x段 x巷 x弄 x號 x樓(xxxx戶 政事務所)設有戶籍(原姓名為○○○)(xxxx年除戶戶長本人)(○○○戶內 )(xx年除戶○○○戶內)」,供戶籍員視案情編輯後,再由系統將該加註之記 事置於出生登記記事之前,組合帶入當事人個人記事欄內。復考量是類案件僅屬 少數,非屬常態性出生登記案件,為避免現行出生登記記事例混亂,爰不修正出 生登記記事代碼2001900001之記事例。 (二)次為當事人戶籍資料之連貫,於辦竣當事人出生登記後,應於其除戶登載「民國 xxx 年xx月xx日在xx縣市xx鄉鎮市區 x村里 x鄰 x路街xx段 x巷 x弄 x號 x樓( 戶長本人、○○○戶內)出生登記(姓名為○○○)。」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