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 108年 1月 1日起,地政機關(單位)實際辦理工程者,得依「工程獎金支給表」提撥及 發給工程獎金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7.12.10. 總處給字第107005811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一、配合工程機關(單位)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專業人員自 108年 1月 1日改按「公務人 員專業加給表(七)」〔以下簡稱表(七)〕支給專業加給,並依「工程獎金支給表 」所定績效評核結果發給工程獎金,基於各類機關實際辦理工程時,工程獎金宜有一 致規範之考量,爰規範如主旨。 二、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本總處歷年就適用表(七)之地政專業人員得否支給工程獎金 之函釋與前開規定未合部分,併同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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