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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政府捐助之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由原捐助或捐贈之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推薦擔任
董事及監察人之一定比例及推薦方式」,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8.04.11. 文綜字第10820113051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4月11日
主旨:訂定「政府捐助之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由原捐助或捐贈之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推
薦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一定比例及推薦方式」,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五十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依財團法人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捐助之文化事務全國性財團法人之基金,全
部或一部係由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捐助或捐贈者,文化部依規定為其遴聘之董事或監
察人,其中應有一定比例由原捐助或捐贈之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其比例及推薦方式
如下:
(一)由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之董事、監察人人數,占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總人數之
一定比例,應依每次改選時,該公法人所捐助或捐贈基金數額之合計數,占該財
團法人基金總額之比例;其非整數時,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二)公法人代表人選之推薦方式,應以書面敘明推薦之理由及被推薦者之簡歷,檢具
足資證明之文件後,報請文化部遴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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