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司法院 108年度「支援法院少年安置、處分或治療等經費」申請及結報說明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8.04.08.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108000956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4月8日
    主旨:檢送本院 108年度「支援法院少年安置、處分或治療等經費」申請及結報說明 1份, 請查照。 說明: 一、鑑於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編列之少年安置、處分或治療等經費或有不足之情形 ,本院 108年度續予編列旨揭經費計新臺幣 200萬元整,俾供支援運用。 二、本( 108)年度核撥支援款之原則如下: (一)申請案件所安置之機構,應符合「法院遴選安置輔導機構要點」第 2點、第 3點 及第 4點規定。該機構於簽約後,經主管機關評鑑為丙等以下,於結果公布後, 法院仍交付安置(含繼續安置)者,其不足之安置費用,不予支援。 (二)各法院 108年度自行編列之「少年事件處理」全部預算,不足以支應該年度依少 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將兒童或少年裁定交付適當機構安置輔 導所需執行費用,始得向本院申請支援款。 (三)本年度支援款僅支付於 108年度核准(至12月31日止)之案件,至該案件 109年 度所需費用,仍由各法院編列預算支應。 (四)107 年度以前經本院核准支援之案件,目前仍繼續執行安置輔導處分者,其所需 費用不得向本院申請支援,應由各法院年度預算支應。但個案係因裁定延長安置 輔導處分致法院 108年度預算不足以支應者,不在此限。 (五)其他申請、撥付及結報程序詳如附件及附表,並可於本院院內網(主題區/少年 /安置輔導/「支援所屬機關少年安置、處分或治療等經費」相關表件項下)查 詢運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