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監護、輔助宣告聲請事件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例稿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8.04.10.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8000773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4月10日
    主旨:檢送「監護、輔助宣告聲請事件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例稿 1紙,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民法第1112條之 2、第1113條第 2項準用第1112條之 2及戶籍法第48條第 1項前段 規定辦理。 二、有關身分事項之裁判,依法應登記者,依戶籍法第48條第 1項前段規定,應於事件發 生或確定後30日內,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爰修正旨揭裁定確定證明書之備註文字, 以免爭議,另請轉知所屬,於寄送旨揭事件裁定正本時,宜於適當位置以加蓋章戳等 方式,加註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之文字,提醒民眾注意,並於裁定生效後,辦理審判 系統通報戶政司作業。 三、旨揭例稿置於(本院內網主題區/家事/書記官例稿),請自行上網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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