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業於 108年 3月27日發布施行,有關該辦法第 8條檢修完成標 示規定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8.04.02. 內授消字第108082184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4月2日
    主旨: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業於 108年 3月27日發布施行,有關該辦法第 8條檢修 完成標示規定,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 8條規定辦理。 二、旨揭辦法第 8條第 1項:「依第 6條第 1項檢修完成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人員或檢 修機構應依下列規定附加檢修完成標示:一、標示之規格樣式應符合附表 6規定。二 、以不易脫落之方式,於附表 7規定位置附加標示。三、附加標示時,不得覆蓋、換 貼或變更原新品出廠時之資訊;已附加檢修完成標示者,應先清除後,再予附加,且 不得有混淆或不易辨識情形。」針對檢修人員應就檢修完成之消防安全設備附加檢修 完成標示業有明文,期透過此規範達落實檢修之目的,惟考量制度推行初期,應有適 當宣導及緩衝時間,本部消防署前於 108年 3月15日召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 辦法(草案)發布施行前說明座談會」請協助宣導在案。請於 108年 6月底前受理之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案件,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時如發現檢修人員未附加檢修完成標 示,應以行政指導方式告知場所管理權人立法目的,並要求檢修人員落實辦理,以達 設置維護之目的,且不得單以未附加檢修完成標示作為認定檢修不實或不受理檢修結 果報請備查之理由。 三、為本項新制滾動檢討,茲檢附「(○○消防機關)轄內場所檢修完成標示執行情形統 計表」 1份,惠請自 108年 4月30日起,於每月月底函報本部消防署當月執行情形供 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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