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規定,申請徵收都市計畫內土地之區分地上權案件,其徵收地上權計 畫書檢附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參照「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 核辦法」第 8條第 2項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8.04.18. 台內地字第108027199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4月18日
    按「需用土地人因興辦第 3條規定之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得就需用之空間 範圍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都市計畫範圍內,各 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分為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 第 1項及都市計畫法第52條前段所規定。另參依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 及審核辦法第 8條第 2項規定:「前項擬徵收之穿越部分,已依都市計畫程序註明捷運系統 工程穿越於計畫圖上者,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核發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文件;未依都市計畫 程序辦理者,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現地勘查有無妨礙都市計畫,並將會勘紀錄 連同徵收計畫書一併報核。」案經函准本部營建署 108年 4月 8日營署都字第1080021472號 函意見略以:鑒於交通建設隧道地下穿越覆土超過一定深度範圍之工程用地,均經需地單位 評估不至影響原土地使用分區之使用,且僅取得區分地上權,為兼顧民眾財產權益,經與都 市計畫主管機關協調後,依都市計畫程序註明於計畫圖上,抑或未依都市計畫程序辦理,類 此案件擬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規定申請徵收區分地上權者,原則同意參照「大眾捷運系統 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 8條第 2項規定辦理。 因此,有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規定,申請徵收都市計畫內土地之區分地上權案件,其徵 收地上權計畫書檢附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請參照「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 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 8條第 2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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